第十四期:生命不能承受之判—死刑与死刑复核

 

蓟门决策第十四期论坛于2011年6月1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举行,此次论坛主题为“生命不能承受之判—死刑与死刑复核程序问题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主持会议,主讲嘉宾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刘仁文教授,评议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轩教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学林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搜狐网访谈频道主编徐春柳,《南方都市报》资深记者陈建利。

何兵  中国目前多数民众支持保留死刑制度

截至2005年10月废除死刑国家达到121个之多,保留死刑的国家75个。从世界死刑存废分布状况来看,保留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少。就我国来说,1997年死刑罪名开始缩减,到2011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据我国的民意调查显示,支持死刑存在的还是占多数。

死刑存废之争——“废死派”原因有:第一,中国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趋势;第二,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实践潮流;第三,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有限;第四,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第五,使冤假错案有可改正的机会。“保留派”原因有:第一,死刑是公正性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第二,死刑的威慑力;第三,满足民众对犯罪的情感报应需求;第四,一些国家对死刑的态度回头。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目前是书面的,在美国那么严格的国家里都会存在死刑冤假错案这样的问题,所以复核的价值可想而知。

刘仁文 设立特赦制度,赋予每个死刑犯申请特赦的权利

第一,近几年司法上限制死刑,标志性的动作是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第二,司法跟立法是相适应的。97刑法死刑罪名还比较多,今年年初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在中国的立法上是第一次把死刑做减法,具有标志性、符号性的意义。第三,是死刑进一步压缩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尽管取消了13个罪名,但还有55个,我们的死刑规定参照国际标准还有不符之处,还需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首先得削减非暴力,其次削减暴力,直至废除死刑。

第四,我谈几个问题:一是死刑复核问题,最高法院死刑核准权是中央的决策,目的是减少死刑和防止错杀。对于被告人,出现错判和错误核准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二是最高检察院负有维护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如果法官做出不合程序规定的判决,可以提出抗诉,维护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和严肃。三是我认为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时听取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意见。四是统一死刑执行方式,不搞区别对待。五是死刑执行主体跟判决主体要分开。最后,死刑的特赦制度。设置特赦制度有助于防止死刑执行太过仓促,至于具体做法应由相应机关去实施。

曲新久  把废除死刑作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将会迅速减少死刑判决

第一,死刑问题有一条可以确信,哲学、伦理学、法学这三个学科的学者用理性的心态、站在非常高的人类发展历史高点上俯视人类生命长河时死刑应该废除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句话从实际来讲是有悖论的。至于说从宗教上讲死刑是否应当被废除没有统一意见。第二,废除死刑在欧盟范围内出现了共识,但是在美国没有取得共识,所以我说美国是西方国家的例外。第三,关于刑法结构的调整,中国死刑太重大家没有意见,生刑太轻我个人比较谨慎,我认为中国的生刑不算太轻,从经济学上考虑,大量的延长自由刑并不是没有疑问的。

死刑复核程序怎么完善?是程序法的问题,严格地讲中国死刑复核程序不是一个诉讼程序,为什么中国废除死刑困难?这里的媒体朋友作用就比较大,再一个是社会组织的作用比较大。要真的废除死刑或者把死刑的废除作为公共政策的目标,作为全国人大致形成的共识,真正要做的工作非常多。

李轩  中国死刑制度宜当前保留,将来废除

当前废除死刑还是从长远来看应当废除死刑是两个不同的命题。我个人鲜明的主张在目前的中国保留死刑,但反对滥用死刑,主张少用、慎用死刑,在将来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再考虑讨论是否逐步废除死刑问题。死刑废除和犯罪率降低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犯罪率受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

基于罪责相适应的报应主义,并不是对犯罪人的生命权的无端侵害,恰恰相反这种报应主义就是尊重生命安全,尊重生命健康的理由。 

顺带说说死刑复核,我觉得死刑复核立法上就是最高法院的权限,但现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个人原则是反对三审终审的,但为了保证适用死刑,对死刑复核案件一定要进行三审终审,立法没有改革之前,应该进行至少是听证式的诉讼化改革。

许兰亭  被告人是否被判死刑受被害人家属态度影响

我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主张暴力犯罪不能废除,但对于非暴力犯罪不应该判处死刑,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几个罪名的死刑,但这些罪名平时不常用,有些基本没用过。   

现在的死刑复核问题很多问题,比如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我对死刑案件有一个突出的感受,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态度的强硬程度以及是否接受赔偿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被告人是否被判处死刑,对这一点我的态度是法院不能一味迁就,如果被告人确实有不该杀的理由,而且又愿意赔偿,就不应被判死刑。

杨学林  死刑复核应实行三审终审制

我想把我办过的三个死刑案子简单地跟大家分享一下,一个是职务犯罪,这个人挪用公款1200万去炒股,最后股市全部亏光了,他本人一分钱都没有享受到,我认为这个人不该死,最后还是死了。第二个是杀人碎尸案,没有任何理由,最后赔偿上对方要70万,我们给他60万,一审被判死缓,这个是我认为该死结果没有死。第三个案子是我认为不该死,结果真的没有死。2006年浙江义乌一个农民,在强制拆迁现场开车冲向强拆队伍,造成三死十六伤的结果,最后被判死缓。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的观点是暂时保留,逐渐减少,最终废除。我认为死刑复核要三审,坚决要求最高法院进行三审。

张青松  刑辩律师注定是主张不适用死刑的人群

我非常赞同曲老师的观点,死刑问题很大,很复杂。从职业立场来讲,刑事辩护律师应该主张不适用死刑,但问题在讨论死刑废止时总是讨论民意和观念的问题。我觉得在中国目前法治环境下保留死刑的刑法措施有利于我们国家刑事程序的进步。

死刑复核问题非常严重,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律师仅有一个表达的权利而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我认为要彻底解决问题有两个选择:第一,非常有效而且便于改革的是废除律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的参与权,第二,把它真正的改造为一条诉讼制度。

朱明勇  真正的问题在于现有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

作为一线的律师,我谈大家比较清楚的两个案子。

第一,药家鑫案,该案目前在所有媒体上公开报道出来的杀人事实基本是没有异议的,而杀人动机和原因完全不是现在媒体所说的情况。第二是关于重庆打黑第一案中我的当事人樊奇杭,我认为他不该死包括两方面:一是案件的证据存在问题,二是他的品性值得我尊敬。通过这两个案子感受最大的并不是该不该死,而是真相没有得到揭示。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学者的超前研究和实务界提供的线索和素材能够起到什么帮助?我自己的感受有一点:唤醒法立者底线的良心非常重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我最大的感受并不是说法律、程序现在存在多大的问题,而是现行法律有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徐春柳  为防止冤假错案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

我对死刑的态度跟各位老师观点差不多,但我得出结论的依据不是基于对理论的研究,而是第一死刑是若干存在的,第二支持废除的理由没有说服我。不能因为出了几个冤案就把死刑废了,重要的是我们要有严密的措施少发生冤假错案;而且从宗教的角度来讲中国人,好像也不是特别符合,中国人相信的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所以拿宗教的东西说服中国人也说服不了。

陈建利  要结合经济发展从实证角度分析死刑存废问题

我对死刑存废的问题非常感兴趣,我感动很深的地方是大家没有流于单纯的死刑存废的意识形态,而是死刑存废要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约束条件相关。从伦理学或者从人文精神上来看,人的生命不可剥夺,但那只是一种观察视角,不能绝对化。我更多的是希望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死刑是对人违背共同体的秩序和法律的一种极端惩罚工具,运用这一工具要和成本和效果紧密相连。我希望能看到更多人士从经济学视角、实证视角来分析。

最后,何兵教授做总结发言:感谢各位嘉宾朋友的精彩发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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