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扩大权利后 如何防止“权利虚设”

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治法)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表示,2011版防治法的突破比较多,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

客观讲,我国的职业病病种相对单一,职业病目录也相对狭小。以往职业病针对的是特殊岗位,比如高辐射、高污染,并不普适于一般劳动者。此次修改,办公室疾病有望纳入其中,使职业病防治由“特指性”回归到“普遍性”,由“直接伤害型”演变为“间接积累型”,是立法思路的一次很大转变。这一转变,回应了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普遍的主流职业方式所产生的新问题,正面价值显而易见。但在立法增加权利之后,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回避“虚设权利”的问题,就是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

“权利虚置”的例子其实很多。从宏观的角度讲,民法中的侵权法明确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但人们对很多损害自己生命健康的行为几乎无法主张权利。比如地沟油、空气污染以及很多食品安全的事件。换句话说,法律虽然赋予了你权利,但由于缺乏实现权利的现实途径,一些权利是空置的,看上去很美,实际上无用。当然有权和无权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有权在理论上至少意味着你还有“诉权”,如果无权,那么连“诉权”也不存在。

再比如欠薪入刑,法律通过已经一年了,面对普遍而严重的欠薪事实,媒体报道的案例仅有两三起,而且审案法官说这还是大胆尝试。这说明,法条缺乏操作配套,往往会被闲置。

这一点在职业病上也很典型。比如鼠标手,恐怕并没有准确定义,落实肯定是个问题。另外,职业病鉴定是落实职业病保护的关键环节,问题很多也很大。前段时间,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与鉴定问题直接相关。所以,在立法扩容权利的同时,如何使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项目真实落地,如何建立起一套人性而公正的鉴定体系,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考虑。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权利就很可能只是文字上的权利。对每个人来讲,权利只能说和看而不能用和变现,这样的权利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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